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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3 09:03     来源:唐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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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说明

2021年12月17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河湖〔202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出台,历经2016、2018年两次修订。因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变更、省级下放雄安新区审批权、市县审批部门调整为行政审批局,涉河建设项目未包括渡口、渡槽、隧道、管廊,《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废止及我省出台《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等原因,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需要,对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的。

二、修订程序

《管理办法》的修订充分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以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通过了厅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经厅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并会签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后登记印发,并在我厅官网进行公示。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类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细化了国家、省、市、县各级审批权限,以及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为项目申请与受理。明确了建设单位申报途径、申请材料、受理的相关要求,以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三章为项目审查与批准。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查批准环节、时限、专家评审要求及内容等,对评审专家组构成进行了说明,为提高市、县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质量,提出了其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为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内容及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对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为附则。


原文件:

冀水河湖〔2021〕54号.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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