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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 河道管理范围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9 15:39     来源:唐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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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河北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文件,对河道管理事权进行了明确,我市陡河、沙河、还乡河及市区青龙河、李各庄河等河道为市级河道,并要求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划界成果报同级政府审批。2014年我市完成了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市政府以《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5号)文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2019年,河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文件,要求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复核范围

第二条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

第五条 涉河(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相关责任。

第六条 相关处罚依据。

三、征求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技术指南》明确的标准,结合河道变化情况,对市级河道管理范围2014年划界成果,完成复核划定初稿编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各河道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形成审批稿。

四、审议签批

唐山市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及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划定成果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2020年4月6日由市政府进行通告。


09关于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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