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二、实施部门
唐山市水利局
三、承办机构
唐山市水政监察支队
四、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六、办理条件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6.在规定时间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受理:对在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经审查具备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
3.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3)告知应当履行的义务。
拟作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或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理由、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8.处罚决定:(1)审查(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经局法制机构审核(4)局领导批准。
9.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转交送达(5)公告送达
10.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归档备案):水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八、办理时限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九、结果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二、实施部门
唐山市水利局
三、承办机构
唐山市水政监察支队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
六、办理条件
本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七、办理流程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八、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九、结果送达
《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十、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二、实施部门
唐山市水利局
三、承办机构
唐山市水利局各处室及相关局属单位
四、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全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水行政部门,行政主管相对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
六、办理条件
依照法定条件
七、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2.书面检查、现场检查;3.问题处置;4.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结果送达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 《限期整改通知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