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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4-17 17:02:54

唐山市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8次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8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9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0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1对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2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3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一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
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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