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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30 14:47     来源:唐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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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代表:

根据《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因此,自备井许可水量增加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批。

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暂停石家庄无极县等104个县(市、区)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的函》(冀水资函〔2022〕42号)要求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相关规定,我市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高新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遵化市、迁安市、滦州市、国际旅游岛、滦南县、玉田县等16个县(市、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审批,以上县区暂不具备增加许可水量的条件,待县级用水总量或许可水量核减至红线指标一下后可正常审批。芦台开发区、乐亭县、迁西县可正常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增加许可水量。

我局将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同级供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用水定额科学核定水量,确需增加水量的,指导用水户按程序向省水利厅提交增加许可水量的审批材料。鉴于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增强节水意识,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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